無錫設計抗震支架的兩大標準
在設計抗震支架時一般都是根據以下兩種標準走的,那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要求附屬于建筑的電梯、照明和應急電源系統、煙火監測和消防系統、采暖和空氣調節系統、通信系統、公用天線等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構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應根據設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結構類型和變形特征、附屬設備所處的位置和運轉要求等經綜合分析后確定。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不應設置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對干有隔振裝置的設備,應注意其強烈振動對連接件的影響,并防止設備和建筑結構發生諧振現象。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其與建筑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應使設備在遭遇設防烈度地震影響后能迅速恢復運轉。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基座或連接件應能將設備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傳遞到建筑結構上。建筑結構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屬機電設備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以承受附屬機電設備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
建筑內的高位水箱應與所在的結構構件可靠連接;且應計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對建筑結構產生的地震作用效應。
二、管線抗震支架(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2014
抗震設計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筑機電工程須進行抗震設計。需進行抗震設防的內容:
1懸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設備;
②DN65以上的生活給水、消防管道系統;
③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m的風管系統;
4對于內徑大于等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3.1.8條規定穿過隔震層的建筑機電工程程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方式,并應在隔震層兩側設置抗震支架。
8度、9度地區的高層建筑的給水,排水立管直線長度大于50m時,宜采取抗震動措施;直線長度大干100m時,應采取抗震動措施。
鍋爐房、制冷機房、熱交換站內的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撐。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徑大于等于300mm的單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門型抗震支吊架。
矩形截面面積大干等干0.38㎡和圓形真徑大干等干0.70m的風道可采用抗震支品架。
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
重力大于1.8kN的空調機組、風機等設備不宜采用吊裝安裝。當須采用吊裝時,應避免設在人員活動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但應設置抗震支吊架。
內徑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管道抗震支架的設置應符合規定。
在建筑高度大干50m的建筑物內,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筑抗震要求,在適當的間隔設置抗震支撐。
內徑不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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